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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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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安理会转戳到箇里)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简称联合国安理会安理会阿拉伯文: مجلس الأمن الأمم المتحدة; 英文: United Nations Security Council; 法文: Conseil de sécurité des Nations unies; 俄文: Совет Безопасности Организации Объединённых Наций; 西班牙文: Consejo de Seguridad de Naciones Unidas)是联合国里向顶顶重要个机构,负责国际间个和平搭仔安全个维持。根据《联合国宪章》,安理会搭别个联合国机构各样,其个决定相关成员国必须遵守与执行。联合国安理会个首次会议来1946年1月17日召开,安理会做出个决定拨称为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

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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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有5个,其拉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个5个战胜国:美国苏联英国中国法国。;1991年苏联解体仔,苏联勒安理会个席位则由俄罗斯联邦接替。

除落常任理事国以外,安理会组成成员还有非常任理事国,非常任理事国原有6个,1966年开始,非常任理事国个名额加到10个。非常任理事国由联合国大会选出,任期2年,每年换选5个,新个非常任理事国勒每年个1月1好上任。成员国由各地区首先选出,乃末由联合国大会确认。非洲亚洲拉丁美洲西欧各有2个名额,东欧有1个名额,阿拉伯国家1个名额两届交替从亚洲或非洲个阿拉伯国家当中选出来。

安理会成员国必须有一名代表常驻联合国,乃末确保安理会好勒随便啥时候召开会议。该个规定是从国际联盟个失败教训里向总结来个,因为国际联盟就是为仔弗来三快速对危机作出反应败脱个。

安理会个任何决议要至少9张赞成票。随便罗里一个常任理事国个反对(即否决票)侪会叫一只议案呒处通过,即使该议案获得仔足够个票数。尚况弃权弗会拨视作是否决。

勒安理会认为必要个辰光,联合国个其他成员国也好参加安理会讨论。近个几年安理会勒该个政策浪蛮宽松个,交关多国家侪好参与讨论。

常任理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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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任理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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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非常任理事国名单
1946年 澳大利亚巴西埃及墨西哥荷兰波兰
1947年 澳大利亚比利时巴西哥伦比亚波兰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1948年 阿根廷比利时加拿大哥伦比亚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乌克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
1949年 阿根廷加拿大古巴埃及挪威乌克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
1950年 古巴厄瓜多尔埃及印度挪威南斯拉夫
1951年 巴西厄瓜多尔印度荷兰土耳其南斯拉夫
1952年 巴西智利希腊荷兰巴基斯坦土耳其
1953年 智利哥伦比亚丹麦希腊黎巴嫩巴基斯坦
1954年 巴西哥伦比亚丹麦黎巴嫩新西兰土耳其
1955年 比利时巴西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新西兰秘鲁土耳其
1956年 澳大利亚比利时古巴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秘鲁南斯拉夫
1957年 澳大利亚哥伦比亚古巴伊拉克菲律宾瑞典
1958年 加拿大哥伦比亚伊拉克日本巴拿马瑞典
1959年 阿根廷加拿大意大利日本巴拿马突尼斯
1960年 阿根廷锡兰厄瓜多尔意大利波兰突尼斯
1961年 锡兰智利厄瓜多尔利比里亚土耳其阿拉伯联合共和国
1962年 智利加纳爱尔兰罗马尼亚阿拉伯联合共和国委内瑞拉
1963年 巴西加纳摩洛哥挪威菲律宾委内瑞拉
1964年 玻利维亚巴西捷克斯洛伐克象牙海岸共和国摩洛哥挪威
1965年 玻利维亚象牙海岸共和国约旦马来西亚荷兰乌拉圭
1966年 阿根廷保加利亚日本约旦马里荷兰新西兰尼日利亚乌干达乌拉圭该年子介开始非常任理事国数目增加到10个
1967年 阿根廷巴西保加利亚加拿大丹麦埃塞俄比亚印度日本马里尼日利亚
1968年 阿尔及利亚巴西加拿大丹麦埃塞俄比亚匈牙利印度巴基斯坦巴拉圭塞内加尔
1969年 阿尔及利亚哥伦比亚芬兰匈牙利尼泊尔巴基斯坦巴拉圭塞内加尔西班牙赞比亚
1970年 布隆迪哥伦比亚芬兰尼泊尔尼加拉瓜波兰塞拉利昂西班牙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赞比亚
1971年 阿根廷布隆迪比利时意大利日本尼加拉瓜波兰塞拉利昂索马里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1972年 阿根廷比利时几内亚印度意大利日本巴拿马索马里苏丹南斯拉夫
1973年 澳大利亚奥地利几内亚印度印度尼西亚肯尼亚巴拿马秘鲁苏丹南斯拉夫
1974年 澳大利亚奥地利白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喀麦隆哥斯达黎加印度尼西亚伊拉克肯尼亚毛里塔尼亚秘鲁
1975年 白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喀麦隆哥斯达黎加圭亚那伊拉克意大利日本毛里塔尼亚瑞典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1976年 贝宁圭亚那意大利日本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巴基斯坦巴拿马罗马尼亚瑞典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1977年 贝宁加拿大德国印度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毛里求斯巴基斯坦巴拿马罗马尼亚委内瑞拉
1978年 玻利维亚加拿大捷克斯洛伐克加蓬德国印度科威特毛里求斯尼日利亚委内瑞拉
1979年 孟加拉国玻利维亚捷克斯洛伐克加蓬牙买加科威特尼日利亚挪威葡萄牙赞比亚
1980年 孟加拉国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牙买加墨西哥尼日尔挪威菲律宾葡萄牙突尼斯赞比亚
1981年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爱尔兰日本墨西哥尼日尔巴拿马菲律宾西班牙突尼斯乌干达
1982年 圭亚那爱尔兰日本约旦巴拿马波兰西班牙多哥乌干达扎伊尔
1983年 圭亚那约旦马耳他荷兰尼加拉瓜巴基斯坦波兰多哥扎伊尔津巴布韦
1984年 布基纳法索埃及印度马耳他荷兰尼加拉瓜巴基斯坦秘鲁乌克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津巴布韦
1985年 澳大利亚布基纳法索丹麦埃及印度马达加斯加秘鲁泰国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乌克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
1986年 澳大利亚保加利亚刚果丹麦加纳马达加斯加泰国特立尼达和多巴哥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委内瑞拉
1987年 阿根廷保加利亚刚果德国加纳意大利日本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委内瑞拉赞比亚
1988年 阿尔及利亚阿根廷巴西德国意大利日本尼泊尔塞内加尔南斯拉夫赞比亚
1989年 阿尔及利亚巴西加拿大哥伦比亚埃塞俄比亚芬兰马来西亚尼泊尔塞内加尔南斯拉夫
1990年 加拿大哥伦比亚科特迪瓦古巴埃塞俄比亚芬兰马来西亚罗马尼亚也门扎伊尔
1991年 奥地利比利时科特迪瓦古巴厄瓜多尔印度罗马尼亚也门扎伊尔津巴布韦
1992年 奥地利比利时佛得角厄瓜多尔匈牙利印度日本摩洛哥委内瑞拉津巴布韦
1993年 巴西佛得角吉布提匈牙利日本摩洛哥新西兰巴基斯坦西班牙委内瑞拉
1994年 阿根廷巴西捷克共和国吉布提新西兰尼日利亚阿曼巴基斯坦卢旺达西班牙
1995年 阿根廷博茨瓦纳捷克共和国德国洪都拉斯印度尼西亚意大利尼日利亚阿曼卢旺达
1996年 博茨瓦纳智利埃及德国几内亚比绍洪都拉斯印度尼西亚意大利波兰大韩民国
1997年 智利哥斯达黎加埃及几内亚比绍日本肯尼亚波兰葡萄牙大韩民国瑞典
1998年 巴林巴西哥斯达黎加加蓬冈比亚日本肯尼亚葡萄牙斯洛文尼亚瑞典
1999年 阿根廷巴林巴西加拿大加蓬冈比亚马来西亚纳米比亚荷兰斯洛文尼亚
2000年 阿根廷孟加拉国加拿大牙买加马来西亚马里纳米比亚荷兰突尼斯乌干达
2001年 孟加拉国哥伦比亚爱尔兰牙买加马里毛里求斯挪威新加坡突尼斯乌干达
2002年 保加利亚喀麦隆哥伦比亚几内亚爱尔兰毛里求斯墨西哥挪威新加坡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2003年 安哥拉保加利亚喀麦隆智利德国几内亚墨西哥巴基斯坦西班牙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2004年 阿尔及利亚安哥拉贝宁巴西智利德国巴基斯坦菲律宾罗马尼亚西班牙
2005年 丹麦希腊日本阿根廷坦桑尼亚阿尔及利亚安哥拉贝宁巴西智利
2006年 卡塔尔刚果斯洛伐克秘鲁加纳丹麦希腊日本阿根廷坦桑尼亚
2007年 卡塔尔刚果斯洛伐克秘鲁加纳比利时意大利南非印度尼西亚巴拿马
2008年 比利时意大利南非印度尼西亚巴拿马利比亚布基纳法索越南克罗地亚哥斯达黎加
2009年 利比亚越南布基纳法索哥斯达黎加克罗地亚奥地利日本墨西哥土耳其乌干达
2010年 奥地利日本墨西哥土耳其乌干达黎巴嫩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加蓬尼日利亚巴西
2011年 黎巴嫩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加蓬尼日利亚巴西德国印度南非哥伦比亚葡萄牙
2012年 德国印度南非哥伦比亚葡萄牙

下头该眼国家,从联合国成立搭刚即从来也无没做安全理事会个成员国过:

阿富汗阿尔巴尼亚安道尔安提瓜和巴布达亚美尼亚阿塞拜疆巴哈马巴巴多斯伯利兹不丹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中非共和国乍得科摩罗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多米尼克多米尼加共和国萨尔瓦多赤道几内亚厄立特里亚爱沙尼亚斐济格鲁吉亚格林纳达危地马拉海地冰岛以色列哈萨克斯坦基里巴斯共和国吉尔吉斯斯坦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拉脱维亚莱索托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马拉维马尔代夫马绍尔群岛密克罗尼西亚联邦摩纳哥蒙古莫桑比克缅甸瑙鲁帕劳巴布亚新几内亚摩尔多瓦共和国圣基茨和尼维斯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萨摩亚圣马力诺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沙特阿拉伯塞舌尔所罗门群岛苏里南斯威士兰瑞士塔吉克斯坦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东帝汶汤加土库曼斯坦图瓦卢乌兹别克斯坦瓦努阿图越南黑山

安理会主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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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理会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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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宪章第六章《争端之和平解决》中规定,安理会“可以调查可能引起国际摩擦的任何争端或局势”并在局势可能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时候“建议调解这些争端的方法或解决条件”。这些建议对成员国是非强制性的。

宪章第七章则赋予了安理会更大的权限来应付“威胁和平、破坏和平以及侵略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安理会不但可以提出建议,还可以采取行动,包括采用武力来“维护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这是1950年联合国军队在朝鲜、1991年联合国军在伊拉克科威特的法律依据。安理会根据宪章第七章所做出的决定,如实施经济制裁等,对成员国是强制性的。

联合国在国际共同防御中的角色是由联合国宪章定义的,它赋予安理会以下职权:

  • 依照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 调查可能引起国际摩擦的任何争端或局势;
  • 建议调解这些争端的方法或解决条件;
  • 制定计划以处理对和平的威胁或侵略行为,并建议应采取的行动;
  • 促请各会员国实施经济制裁和除使用武力以外的其他措施以防止或制止侵略;
  • 对侵略者采取军事行动;
  • 就接纳新会员国以及各国加入《国际法院规约》的条件提出建议;
  • 在“战略地区”行使联合国的托管职能;
  • 秘书长的任命向大会提出建议,并与大会共同选举国际法院的法官。

联合国帮助防止一些国际冲突发展成为更严重的争端,它为谈判与辩论有关问题提供了场所,也向有关地区派出了联合国赞助的调查小组、调停人员以及观察人员。联合国维和部队也可在必要时候行动,这支部队的人员与装备都由成员国提供。但是也有一些冲突被证明是在联合国干预的能力之外的。联合国维和努力成功的关键在于冲突各方是否愿意通过政治途径和平解决争端。

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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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参见:联合国安理会决议

安理会决议的强制性一直是争议的焦点。不过一般都同意,如果有关决议是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针对威胁和平、破坏和平以及侵略行为作出的决议)所作出的话,那么有关决议应该具有强制性。但是安理会也可在宪章第六章所界定的情况下(和平解决争端)通过决议,大多数政府不认为针对这种情况的决议是强制性的。不过此外有关组织内部的决议(如接受新的成员国)则都应该是强制性的。

安理会的构成也常常引起争议。现有的5个常任理事国被批评是二战的产物,而不是当前国际局势的真实反映,也没有代表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但是,由于改变安理会的构成需要修改联合国的宪章,从而需要获得所有5个常任理事国的同意,因此近期内是无法改变的。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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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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