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
權利權利是指法律賦予畀人去做某樣物事个自由,垃拉中文語境裏向容易造成搭權力个混淆,而昰兩隻詞卻老少有含義丄个關聯。
字源
[编辑]權利是近代由英語裏向个right搭德語中个Recht一詞翻譯而來。1864年美國傳教士丁韙良在翻譯惠頓个《萬國公法》辰光使用了「權利」一詞[1],後在日本也開始使用昰隻譯名[2],包括西周及法學家箕作麟祥个譯本,其中,箕作麟祥个譯本傳回中國,影響了在中國个用法。但是,中文语境中个「权利」搭right昰隻詞原本个意思弗合。英語right个本義是正當、合理、合法、合乎道德个東西,比方生存、生育、受教育、宗教信仰自由等,而並非權力搭利益(英語:jurisdiction and benefit)含義个複合,也弗意味著任何牟取利益个權力。
法律意義个權利
[编辑]人群共處各有主張,涉及弗同之利益弗免發生衝突,爲維護社會生活自須定其分際,法律乃於一定要件之下就其認爲合理正當者,賦予個人某種力量以享受其利益,因此權利就是得以享受特定利益之法律丄之力。 權利爲主觀化之法律;法律爲客觀化之權利,行使權利就是爲法律而奮鬥,且具有倫理上之意義。[3]
權利既爲一種得享受特定利益之「法律上之力」,則:
1.人民所享有个利益,雖畀國家法制設定爲「權利」,但國家如果嘸沒設置權利救濟个法制,或雖有設置但形同虛設而無實效,就形同剝奪或未曾賦予人民權利。此即爲法治國原則下「有權利有救濟」个基本法理。
2.人民所享有个利益,但國家如果認爲弗值得保護而嘸沒賦予救濟个管道,則該項利益並嘸沒「權利」个地位。
對於個人權利而言,通常是伊排與生俱來个,每個人應當擁有个東西。權利弗是政府給予公民个一種福利,而保障公民个權利卻是政府基本職責。当個人行使權利个辰光,會使其他人負有義務。譬如:
- 債權人行使債權个辰光,債務人負有清償个義務;
- 所有權人行使其所有權个辰光,其他人有尊重而弗加干擾个義務;
- 窮人有弗納稅个权利,而富人就有纳税个义务;
- 殘疾人有弗當兵个权利,而健康人则要履行当兵个义务;
- 公民合法行使其公民權利个辰光,政府有義務保障其权利。
因爲行使權利會影響他人,所以行使權利,應該合理、合法,弗得损害他人个合法权利,否則即爲「權利濫用」。
参考
[编辑]- ↑ 李贵连:《〈万国公法〉:近代“权利”之源》,《北大法律评论》,1998年,第1卷,第1辑
- ↑ 郑玉波.民法总则:第11版[M].台北:三民书局,1979.p47.
- ↑ 王澤鑑.民法总则:第12版.台北:作者自版,1993.p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