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政区

出自维基百科,自由个百科全书
清朝嘉庆廿五年全国政区

清朝版图辽阔,民族众多,行政区㓰上“因时顺地、变通斟酌”。大体上,清朝汉地实行行省制东北新疆实行军府制蒙古实行盟旗制西藏则遵循元朝以来个政区设置。光绪年间,新疆、臺湾、奉天吉林黑龙江相继建省。

清朝末年全国政区

汉地政区承袭明朝省—府(州)—县三级体制,一级政区为布政使司,通称“行省”或“省”。布政使搭按察使分管一省民政搭司法,但到著中叶,两者已经沦为巡抚、总督个属吏。

一级政区 治所 巡抚 总督
直隶省 保定 直隶
江苏省 苏州 江苏 两江
江宁
安徽省 安庆 安徽
江西省 南昌 江西
山西省 太原 山西
山东省 济南 山东
河南省 开封 河南
陕西省 西安 陕西 陕甘
甘肃省 兰州
浙江省 杭州 浙江 闽浙
福建省 福州 福建
湖北省 武昌 湖北 湖广
湖南省 长沙 湖南
四川省 成都 四川
广东省 广州 广东 两广
广西省 桂林 广西
云南省 云南 云南 云贵
贵州省 贵阳 贵州
西藏(康、卫、藏、阿里)
青海
蒙古(内属、外藩)
伊犁将军 伊犁
盛京将军 盛京
吉林将军 吉林
黑龙江将军 齐齐哈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