较大的市
外观
较大的市,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个一隻专有名词,历史丄好分成下头两种概念:
- 广义上指个是《宪法》丄个“较大的市”[1],是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里向提出个一隻行政区划方面个概念[2]。箇种“市”好依法设置市辖区、县、自治县。
- 狭义上是《地方组织法》丄个“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共18隻[2])外加《立法法》丄个“本法所称较大的市”(共49隻[2])[1][註 1],是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地方组织法”)帮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分别提出个地方立法权方面个概念[2],现在已经废止脱哉。箇两类“市”好依法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3]。
箇两种概念侪明确使用“较大的市”箇隻词,必过具体规定帮伊个实际意思弗一样[2]。2015年,《立法法》《地方组织法》修改仔么,有地方立法权个“市”范围扩展到所有个“设区市”(截至2025年,共有289隻[4])。另外还有几隻弗设区个市[4],对伊拉,201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全国人大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授权广东省东莞市、中山市、甘肃省嘉峪关市、海南省三沙市比照适用《立法法》有关畀伊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个规定。2023年,全国人大又授权海南省儋州市箇隻能力。故咾到2025年,所有293隻地级市[4]侪有得地方立法权,而且只挺前头《宪法》浪规定个一种“较大的市”概念。